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发布人:王俊伟  发布时间:2020-04-15   动态浏览次数:989


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与安全,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根据科技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和《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文件规定,实验教学中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与职责

实验教学中心承担实验动物教学任务的实验室主要有:动物学实验室、动物生理实验室、遗传学实验室、微生物等实验室,主要涉及的实验动物主要有兔子、小白鼠、蟾蜍、鸽子等。实验教学中心在学校教务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上述实验室实验动物的采购、使用、管理以及监督等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对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启动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实验动物的采购与供应

(一)本科实验课所需实验动物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和供应,实验员根据课程要求提前三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计划。

(二)统一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严格实验动物的选择,尽量选择无特定病原体动物,杜绝因实验动物自身携带病原体而使实验人员感染。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实验动物。

(三)所采购的不同来源、不同品系、品种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应严格分开笼或器具,并在进入实验室前进行消毒处理。

三、实验动物的使用

(一)在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物实验。

(二)在进行动物实验前,明确和证明该实验的意义和必要性,科学设计和操作实验,坚决避免没有科研教学意义的动物实验。从事动物实验的工作人员,需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动物实验场所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动物实验设施及环境条件。

(三)动物实验要加强安全管理,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学生和教师的健康与安全,严格执行清洁卫生及消毒灭菌制度,具有健全规范的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防止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发生。

(四)搞好实验环境,良好的实验环境条件对于实验动物来说可以减少受感染的机会,提高实验处理的敏感性,而对于操作者来说,可以降低动物源病原的感染。实验前、后要对实验室和实验动物进行消毒处理,实验完成后,室内先消毒,然后再清洗,最好再作一次消毒备用。

(五)加强卫生管理和个人防护,实验人员每次接触动物以及离开前,必须彻底洗手。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动物、排泄物或感染性材料时,必须戴上手套、口罩,禁止用手触摸面部、鼻、眼、口部,禁止在饲养观察室内进食、饮水、吸烟或存放食物。实验期间应穿着实验服、鞋子、帽子。离开工作室时必须脱下防护服,定时消毒清洗。

(六)当发生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沈阳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及时去医院作出明确诊断,及早治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延误治疗时间。

(七)从事动物实验,需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要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动物实验设计,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

四、实验动物的处理

(一)实验动物产生的废弃物需经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再做常规处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包装好并贴上标签后送实验教学中心冷冻暂存。

(二)暂存的实验动物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沈阳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不准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不得食用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或使其流入消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