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管理行为;加强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管理;提高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建立健全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实验教学中心及各实验室统一建立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使用账并负责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认真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使用和借用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该经常对师生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的管好、用好各种物品。反对铺张浪费,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中心将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的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是指教学、科研等各方面使用的价值低于1000元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低值耐用品:凡1000元以下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表、工具、量具等。
易耗品:是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品,既不属于固定资产又不属于实验材料和低值耐用的物品。玻璃器皿、元件、刀具、零配件(含计算机零配件)等。
实验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实验药品、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和装、改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第三章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的计划与购置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供应实行计划管理。各实验室必须依据下一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实际需要、库存情况和资金的可能在每学期末前报下学期实验用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申请计划,做到充分合理使用,不短缺、不积压、不浪费。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采购方式。集中采购:实验教学中心按各实验室上报并审核后的采购计划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非集中采购(临时采购):不能列入统一采购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由实验室负责人填写临时采购申请表,上报各部主任审核、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批,中心主任签批后,由中心资产管理部负责联系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进行采购。非集中采购物品包括:
一、零星、急需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
二、专业性较强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
三、无法在学期计划中确定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购置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
第九条 采购人员购回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应送实验员检验签收,如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及时反馈供货商,进行处理。
第十条 财务结算程序
一、经实验教学中心按集中购买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由实验员检验签收,库管复核办理入、出库手续并签字后,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经中心主任签批后,统一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
二、各实验室自行采购的零星、专用及特殊情况下的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采购人要在购物发货票背面签字,然后由资产管理部进行实物验收,办理入、出库手续后签字,再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签章后,最后经中心主任签批后,统一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
第四章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所购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仅用于完成计划内本科生实验课教学任务使用。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认真管理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对实验消耗的材料、损坏的易耗品要有记录。玻璃仪器等易耗品的申报购买以损坏记录为参考。
第十三条 原则上实验室内不允许存放化学试剂和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存储在准备室和试剂室,如确实需要存放在实验室,必须上锁保管。实验中心不定期对实验耗材和易耗品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资产管理部成员将组成核查小组,每学年进行一次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的清查工作。对个实验员分管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以房间为单位进行帐、物的详细核查。清查结果,将作为今后申报、购买药品、耗材的重要依据。如单位清查过程中发现某耗材出现大量盘盈,今后此耗材将不再予以购买。
第五章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的借用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所购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实验材料仅用于完成计划内本科生实验课教学任务使用,原则上不得外借;对于虽不属于正常本科生实验课教学任务需要,但是又急需借用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在不影响实验室正常实验教学的情况下,教师可以到相关实验室申请借用并办理临时借用手续。
第十六条 教师从实验室借出的实验材料和消耗品按期结算,照价偿还。低值耐用品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归还,并保证质量和完好状态,若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低值耐用品的借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学期,如实验室正常教学使用,借用人应无条件归还。
第十七条 库管和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无权在未办理借用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实验室中的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借给他人。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清查和结算,对于继续使用的低值耐用品结算后可以办理续借。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算,或丢失、损坏后拒绝照价赔偿的借用人,实验教学中心有权拒绝该借用人以后继续借用实验中心的实验材料和低值品。
第十九条 实验材料和消耗品结算所得经费用于下一年实验材料和消耗品补充。
第二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借用记录,实验材料和低值品的借用对象仅为教师,不对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