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人:实验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15   动态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第一条凡属国家科委颁布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内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单价为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十万元)的国内、外生产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足十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单价虽然不足十万元人民币,但属较为稀缺的国产和进口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设备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设备到货的一周内,设备管理者要按中标文件进行设备常规验收工作,确认仪器的型号、规格、数量和外观情况,同时,积极开展设备的安装、技术调试等验收工作,在合同有效索赔期内,由教务处牵头,实验教学中心全力配合组织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如果安装、验收有困难,应邀请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安装、验收。验收完毕,填写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单,方可办理入帐报销手续。

第五条如果验收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报告交教务处,及时与有关供应商或厂家联系解决。

第六条新购进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履历书及各种记录。制定操作规程,挂在醒目之处。

第七条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者必须接受厂家或其它熟悉设备操作的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熟悉仪器设备性能,并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检验校正, 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每台大型仪器都要制定出相应的操作、使用、维护等规则。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第八条 必须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按时认真填报使用情况报表。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使用。确有需要(如功能开发、改造设备、研制新产品等),必须提出技术、经济效益合理性报告,并经过实验教学中心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 如果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实验教学中心,积极组织校内外力量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将检修情况详细记录在登记簿中。

第十二条 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如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应迅速报告实验教学中心主管领导,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出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积极加入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共用网,实现资源共享。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外咨询、分析测试、技术培训等有偿服务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独占设备的使用权和未经实验教学中心授权就私自开展对外实验服务,或私自允许外单位人员进入实验室使用设备,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