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人:实验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15   动态浏览次数:11


为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按照归口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中心办公室宏观管理(总账管理),实验室直接管理(由实验技术人员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委托长期使用设备的教师管理)体制。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的产权归属学校,不属于任何使用部门和经费支配人,校内师生均可申请使用。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推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办法,由管理者负责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维护与维修及安全卫生等管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长期处于完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凡用于教学与科研且单价在8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列为教学、科研固定资产。

第五条  单价在200800元(不含)之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列为教学、科研低值耐用品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国家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为准,仪器设备管理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应根据我校实验室发展建设的实际需求来进行。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各实验室提出,实验教学中心组织初审,教务处负责组织终审批复并实施采购;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各重点实验室提出,实验教学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核并实施采购。

第八条  各实验室必须于每年12月中旬向实验教学中心提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实验教学中心于12月底前组织相关人员初审并汇总上报教务处。

 第九条  仪器购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验教学中心原则不独立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征得教务处同意,并在中心班子监督下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决不允许个人私自进行采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报帐

第十条仪器设备验收前准备

(一)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后,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尽快熟悉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对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者应按照所购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

(三)对贵重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牵头组织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如果安装、验收有困难,应邀请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安装、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要求

(一)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二)数量验收: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 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数量和实到数量。

 (三)质量验收:

 1.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2.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4.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 

第十二条  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妥善处理。进口设备验收中如发现缺件或错货,要在索赔期终止前及时向商检部门备案,并做好商检准备。凡有安装合同的仪器设备,一定要有厂家安装人员在场时才能开箱验收。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帐目管理。验收完毕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到实践教学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建卡、报增手续。 仪器购置的财务手续按下列要求办理:

1.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卡片需要的信息

1对照仪器设备上的标牌,认真填写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国别、出产厂、出厂号、出厂日期。

2领用单位栏填写单位全称和单位编号。

3类别栏填写使用方向。使用方向为:教学、科研、行政、生活后勤、生产、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共7类。

2.购货发票上盖三联章,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人三个人签名齐全。经手、验收是同一个人的无效。

3.凭购货发票、仪器设备说明书,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办理报增手续。经审验合格后由实践教学管理科开出固定资产卡片(卡片一式三份,实践教学管理科、财务处、实验教学中心各一份)和“固定资产增加书”,并加盖“沈阳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专用章”。

4.持加盖“沈阳师范大学固定资产专用章” 的“固定资产增加书”和“固定资产卡片”、购货发票到指定财务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无“固定资产增加书”和“固定资产卡片”财务处不能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仪器购置的财务手续按下列要求办理:

1)清款手续,不得赊购或垫款,否则,经费开支有异议时,由经手人负完全责任。

2)凡采购仪器设备一次使用经费一千元以上的,必须使用转帐支票,不准用现金支付。

3)采购经费一律由银行汇兑,不准携带现金或使用差旅费在外采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设备管理采用计算机管理与卡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验教学中心办公室管理总帐、卡,各实验室管理分帐和实物,要经常保持帐、卡、物三者相符。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责任人制度。设备管理人员是设备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订所管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使所管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同时,还要负责建立所管设备的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原始技术资料、使用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挪动、维修和借出。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后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运行,发现仪器设备的质量问题,要在保修期内得到解决。

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人员离岗前必须将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帐、卡、物与新上岗的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接,办理交接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是考核管理者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在购置、使用、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中心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转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借给校外单位,特殊情况必须外借的,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否则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校内单位借用可向实验教学中心提交借用申请,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础上经实验教学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借出,但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明晰借用期间的设备安全责任人,确保设备的安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内部实验室间借用仪器设备,可直接与设备负责人协商,但也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明晰借用期间的设备安全责任人,确保设备的安全状态。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者负责仪器设备仪日常的管理、维护保养及维修工作,并做好有关纪录工作,以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密度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而管理者确实不能维修时,应及时向实验教学中心主管领导提出外修申请,并提出具体维修方案。经实验教学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外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支付办法

1.本科教学为主的仪器设备维修办法:因客观原因(停电、停水、雷击、达到报废期限等)导致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的,其维修经费由学校维修专项经费全额列支;因人为原因导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其维修费由当事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该设备30%-100%维修经费。

2.科研为主的仪器设备维修办法:因客观原因(停电、停水、雷击、达到报废期限等)导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的,其维修经费由学校维修专项经费全额列支;因人为原因导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其维修费由当事责任人(或课题组)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该设备60%-100%维修经费。

3.对于确属人为原因导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而又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的,那么该设备维修经费需要由设备所有使用者共同承担。

4.对拒不承担责任者,实验室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该设备,并上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及变价等应由各实验室提出,中心组织论证后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报请教务处处理。具体办法是:

1)由于自然灾害或质量不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按报损处理。

2)己过使用年限,国家强制报废或继续使用在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3)仪器设备的性能达不到标准,精度不够或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较大。

 第二十七条 凡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教务处负责收回,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理或拆取零配件,更不准擅自处理变卖,否则将按丢失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丢失与报损

第二十八条  发现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设备管理员应向实验教学中心领导报告,明确责任人并到教务处办理报失、报损手续。被盗设备要向保卫处报案,出具被盗证明。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报失、报损,要填写报失、报损申请表并附报失、报损情况报告,经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三十条 凡属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应按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批评、行政处分,并按下列标准赔偿:

1.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致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应按整体损失赔偿。

2.事故责任为数人时,应分清每人责任大小及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3.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报废,按仪器设备新旧程度、使用年限、责任事故情节的轻重及认识态度等进行经济赔偿。

1)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按折旧后价值的50%--100%赔偿。

2)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无维修价值),按仪器设备折旧后价值20%--80%赔偿规定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实验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