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所辖的全部实验室;申请使用者为我校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教师和外来科技合作人员;实验室开放时间为每天8:00——21:20。
第二条 申请者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到实验室管理人员处填写《实验室开放申请使用备案登记表》,该表一式三份,手写或打印文本均可。但姓名填写处必须由本人亲自签署。该表由申请人提交中心,经加盖公章后方可实施,《登记表》一式三份,中心备案一份,实验管理人员保留一份,申请者保留一份。
第三条 完成登记手续后,申请人持《登记表》到相关实验管理人员处办理具体使用事宜,包括实验耗材使用登记、安全责任落实等工作。
第四条 使用者每次进入实验室必须先填写《实验室开放使用记录》,凡拒不填写,经教育不改者实验管理人员有权建议中心停止其实验室使用权限。
第五条 实验管理人员要尽量保证所辖实验资源处于优化可用状态,如使用者对所用仪器操作需要指导,实验管理人员可提供帮助。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使用规程,对不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导致仪器设备出现严重损坏的,除进行相关赔偿外,实验管理人员有权建议中心停止其使用权限。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预约管理制度,临时使用者可提前一天向有关实验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对临时应急使用者,由实验管理人员依据具体情况同申请人协商解决。对于临时使用者仅需在进入实验室后填写《实验室开放使用记录》,无须到中心备案。对于课题研究、毕业论文、小学期实践、大学生科技活动等需要在较长时间连续工作的申请人,中心采取半年为一个申报周期(可以跨年度)的灵活管理制度。
第七条 当申请人是本科学生或研究生时,其指导教师作为第一担保人必须在《登记表》中签署姓名,在学生进入实验室工作期间,指导教师负有全部监管和专业指导责任。
第八条 在我校目前尚未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的条件下,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所需的基本实验消耗品由经费所在单位或导师负责。
第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开放仪器名录以后列出)由于使用人员较多,除要求按程序填写《实验室开放申请使用备案登记表》外,必须提前两天和实验管理人员提出预约。
第十条 为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中心将自觉接受各院系领导和广大使用者的监督检查,对符合使用条件而不能进入实验室的、对进入实验室不能得到完好仪器设备服务或需要对仪器设备使用提供指导而遭到拒绝的,使用者有权向中心进行投诉,中心对所反映情况核实后将根据情节轻重,按中心相关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科生、研究生正常实验教学需要由上课教师填写《实验室开放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周内,原借用实验室的各类使用人员均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逾期仍不办理,强行使用者,中心将停止其半年使用权,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室开放申请使用备案登记表
第一责任人(申请者签字) | 人 员 属 性 | 本科学生 | | 所在单位 | |
姓名 | | 研究生 | | 职称职务 | |
本校教师 | | 固定电话 | |
第一担保人(导师签字) | 外来人员 | | 手 机 | |
姓 名 | | 团队其他成员 | |
实 验 课 题 名 称 |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或毕业论文题目)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课题性质 | 课题1 | 课题2 | 课题3 | 课题4 | 课题5 |
国家级 | | | | | |
省级 | | | | | |
市级 | | | | | |
科技合作 | | | | | |
主任基金 | | | | | |
大学生课题 | | | | | |
毕业论文与设计 | | | | | |
各类科技活动 | | | | | |
其它 | | | | | |
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药品及耗材 | |
申请进入实验室时间区段 | 从201 年 月 日 | 申请实验室 | |
至201 年 月 日 |
申请人所在单位 负责人签字 | | 申请人所在单位 盖章 | |
实验室管理人员 审核意见 | | 实验教学中心主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 |
实验室钥匙领走时间 | | 交回时间 | |
备注 | 本实验室开放以一学期为一个申报周期;凡借用钥匙者严禁私配,原则上由一个导师所带的多组学生只能选出一个责任人申请1把钥匙。实验期间出现安全等问题由第一责任人和担保人负责。本表一式三份,实验教学中心备案一份,实验管理人员保留一份,第一申请人保留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