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中心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发布人:实验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15   动态浏览次数:11


第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对实验教学中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应对自己分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储存室采取双人双管制,即药品保管员与实验教学中心分管主任同时到场方能开启储藏室。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条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五条 领取危险药品,需递交相应领取申请表,库房人员凭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批准方可发放,用多少领多少,使用的剧毒药品当天如有剩余,应在使用当天归库,严禁私自保存,否则后果由领用人自负。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造成危险化学品的流通渠道不明,后果由领用人自负。

第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七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不得善自离开,带实验课的教师应对实验安全、废弃物的处理负责,防止污染环境。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调离工作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开列清单,由分管领导监交,交接清单至少保存三年。